沈先生和郭小姐参加了
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“美加16天游”,但回来之后却是一肚子气。他们把旅行社告上法庭,获得600元/人的赔偿。
沈先生和郭小姐称,2007年9月14日,他们去广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“美加16天游”,交了团费人民币21300元/人。但行程却货不对板,比如,有侏罗纪公园、冒险群岛、云霄飞车、真人现场表演四个景点,领队没有带他们去。此外,领队讲了许多黄色的笑话和难听的话,对他们极不尊重。
他们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,遂起诉,要求旅行社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3万多元。
旅行社辩称,好莱坞里面有很多景点,领队带着旅游团成员去看,但是由于要考虑许多因素,诸如排队、表演的时间等,旅行社的行程只能尽力而为。如果领队真的有讲黄色笑话,并不是旅行社教唆所为,但会对其进行严厉教育。
法院认为,由于旅行社的行程表上有列明上述景点,旅行社未安排游览属于违约,应按照双方组团合同约定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赔偿。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,酌定旅行社赔偿人民币600元/人给沈先生和郭小姐。
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,法院认为,沈先生和郭小姐没证据证明领队使用了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、人格尊严,法院不予支持。